• 内蒙古酒类管理有了地方法规

    时间:2014-12-04 16:15:54 | 来源:华夏藏酒网 | 点击:917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实施,内蒙古结束了没有地方酒类管理法规的局面。”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依法治酒刻不容缓

      酒,自古以来都是社会文明的标志,酒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农业生产、商业、历史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国家财政收入、人民生活质量。从古至今,多个朝代对酒实行专卖,将酿酒业税赋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有多个朝代,为了节粮、促进社会稳定,发布禁酒令,禁止私自生产、销售酒。自汉代实行专卖政策以来,2000多年来,国家对酒都实行着严格的管理。

      因酒类商品具有成瘾性、危害性的特点,发达国家均将其列入软性毒品的范畴,管理一直十分严格。

      内蒙古地域辽阔,有着“不醉不休、不醉没有招待好客人”等饮酒风俗。一直以来,内蒙古的酒类产销量位居全国前列,但是在《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没有地方酒类管理法规。

      “内蒙古市场上瓶装酒和散酒同时在市场流通,如果没有监管,很可能出现假酒、毒酒伤人事件,侵害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权益,影响社会和谐发展。鉴于酒类行业缺乏管理法规使行业出现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为此,内蒙古开始研究制定地方的酒类管理法规。”

      从2004年起,内蒙古商务厅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地方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内蒙古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先后到北京、贵州等地进行调研,并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专项研究。经过9年的努力,《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监管贯穿酒业链条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管理范围涉及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

      生产环节规定,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

      其中,酒类生产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出酒类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酒类;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以及其它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生产的酒类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生产的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生产的酒类相混淆;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容器盛装、运输、储存酒类。

      内蒙古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建立酒类经营销售台帐,并保存三年。

      《办法》对散装白酒进行了特别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销售地点贴标经营散装白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白酒的分装应当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场所进行,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

      《办法》还对酒类运输环节进行了规定,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查验酒类经营者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复印件,不得为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提供物流配送、运输服务。

      “建立酒类流通追溯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需要。酒是一种特殊商品,制定出台《办法》是针对酒类这种特殊行业而建立的专项监管制度,是在经营者取得流通许可证之后,为全面掌握内蒙古酒类产品流通信息,提高酒类流通监管效率,建立酒类流通溯源体系,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而设计的管理环节,是对普遍监管的必要补充。出台《办法》,加强对内蒙古酒类行业的监管是形势所需。”

      当前我国酒类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法,只有有些部门的部门规章,一些地方为了加强管理,分别出台了酒类管理法规。

      “内蒙古作为地域辽阔的区域,如果长期缺乏酒类管理法规,没有管理的依据很可能出现毒酒、假酒伤人事件。现在内蒙古出台酒类管理法规后,并且规定了生产、流通各个环节,使管理部门有了管理依据,商家也有了市场运作的规则,有利于企业打击假酒,这对生产企业来说不仅能增加销售,更重要的是让下级经销商对企业和产品更有信心。”

      内蒙古在酒类市场管理中,进一步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并深入市场一线检查工作,将法律落实到实处,在管理中,力争将办法上升为条例,成为地方法,那时管理力度变大,管理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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